索 引 号 | 043365052/2017-06278 | 文 号 | |
信息标题 | 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11-30)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15:53:24 |
填报单位:泗水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企业 |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抽查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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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道路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客运 企业 |
从事客运运输经营、道路客运运输相关业务及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00%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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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道路货运车辆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企业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及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0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5%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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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出租 企业 |
未经许可、无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非法营运违规经营行为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设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50%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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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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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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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非法、违规经营行为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运营权不得采取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00%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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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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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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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货运站场监督 |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00%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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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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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查处各类非法经营、违法拼装改装的行为 |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5%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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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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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范教练员队伍建设、驾培市场运行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20% 每半年一次 |
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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